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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海洋大学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
发布者:徐艳斌  发布日期:2023-06-16 查看:2883 次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,激励教师和管理人员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活动,促进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研究水平,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(以下简称“教改项目”)管理,提升教改项目的质量和水平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改项目是指根据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要求,申请人按规定程序申报,经学校评审立项,或经学校推荐后,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批准立项的教改项目。
第三条 按项目来源,一般分为如下两种:
(一)学校立项的教改项目。
(二)教务处评审或审核后推荐申报的其它教改项目。
第二章 项目申报条件与要求
第四条 校级教改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种类型。
第五条 校级教改项目的申报条件、要求如下:
(一)一般教改项目主要面向我校在编在岗的一线教师、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,针对教学和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开展研究和改革实践。
(二)重点教改项目主要围绕学校教学改革重点领域开展,力图研究和解决当前专业领域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热点、重点和难点问题。项目研究的内容与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岗位职责相符。
(三)已有校级在研教改项目且尚未结题的项目主持人,不得再次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校级教改项目。
(四)申报项目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,符合学校的总体教育教学改革要求。
(五)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,研究思路清晰,研究方案可行,实施保障条件充分。
(六)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具有一定的创新性、较强的针对性以及可操作性,突出当前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,具备较强的实用性和较高的推广价值。
(七)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研究的时间与精力保障;项目成员构成合理,项目团队职称、学历及从事的工作能为本研究提供保障。
(八)经费预算合理,能保证项目研究任务的完成。
(九)学校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校级教改项目的申报工作,申报人作为主持人,每人限报1个项目。对已有成果作简单重复的研究项目不予立项;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部门资助或立项的,不重复立项。
(十)教改项目的建设期一般为1~2年,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启动。
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审批
第六条 校级重点项目立项的一般程序为:
(一)教务处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实际需要,制定并公布重点项目申报指南。
(二)项目申请人根据课题指南填写《广东海洋大学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报书》(附件1)。
(三)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(部门)应对申请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、申请者的能力与水平以及项目经费概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查,并签署具体意见,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。
(四)教务处汇总申报项目,组织资格审查、专家评审、提请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并公示,报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后,由学校发文公布。
第七条 校级一般项目的立项程序为:
(一)教务处发布校级教改项目申报通知(含申报指南)。
(二)学校根据各教学单位专任教师数量、专业建设情况、以往教改项目立项及结题验收情况确定推荐指标数。
(三)项目申请人根据通知要求填写《广东海洋大学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报书》(附件1)。
(四)教学单位受理申报材料,并进行资格审查。
(五)各教学单位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集中评审或答辩,公示无异议后,根据推荐指标数向学校推荐项目,同时汇总提交申报书(电子版和纸质版)。
(六)教务处原则上只对各教学单位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核,审核通过后发文公布立项。
(七)其他单位(部门)的一般教改项目,纳入教务处统一管理。
第八条 国家级、省级教改项目由学校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组织遴选推荐,优先从校级立项项目中择优遴选。
第四章 项目管理
第九条 校级教改项目实行校、院两级管理。
(一)教务处教学研究科负责统筹学校教改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,包括必要的检查和评估、经费预算与划拨、组织结题验收等。
(二)各学院负责本单位教改项目的评审推荐、组织协调、检查验收等工作。
第十条 项目获批准并下达后,申报书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协议。获准立项的项目主持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工作,具体包括项目研究计划的制定、项目组成员的选定与分工、项目的实施与总结、鉴定与交流、成果的申报与推广应用等。
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,凡对研究计划、项目组人员、研究期限等作出重大调整的,项目主持人需提出专门申请报告,经所在单位审核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。
第五章 经费使用
第十二条 校级教改项目的资助经费标准,教务处根据当年校内经费预算情况进行统筹安排。
第十三条 教务处评审或审核后推荐申报的其它教改项目,根据立项文件规定给予相应的研究经费。若立项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资助经费,但确因建设需要提出经费需求的项目,在征得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同意后,教务处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。
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主持人负责制,项目经费的使用和资金支出必须符合国家以及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。
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
(一)差旅费:项目研究所需的学术交流、调研的差旅费和交通费。
(二)会议费:项目组召开的研讨会、论证会、结题会等支出。
(三)资料费:项目研究所需的图书、资料、消耗材料等的购置,项目成果的打印、复印、出版等。
(四)教学研究论文发表的编审费、版面费。
(五)项目的评审、验收等产生的评审劳务费。
(六)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它开支。
第六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
第十六条 各类教改项目的检查与验收,项目下达文件有明确规定的,按有关规定办理;没有明确规定的,纳入校级教改项目检查与验收管理。
第十七条 校级教改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各单位进行,一般于每年的秋季学期初发布结题通知。一般教改项目由各教学单位组织集中结题验收(评审专家3人以上,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1/3),并将结题情况报教务处备案。重点教改项目以及未纳入各教学单位的其他一般教改项目的结题,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验收。
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材料一般包括:结题验收书(附件2)、项目总结报告、相关成果材料等。项目总结主要包括:是否按预定计划完成任务;项目取得哪些理论成果和实际效果;项目研究有何特色;存在哪些不足和问题;成果材料可以是论文、制度文件、专题调研报告、工作方案、教学改革案例、试题库、网站展示等形式。
第十九条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(部门)应积极支持教改项目的开展,为项目实施提供各种必要的条件。
第二十条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结题报告、研究成果相关材料的研究项目一律不予鉴定。对验收鉴定不通过的项目,终止项目建设,收回剩余资助经费,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教改项目;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得作为各类评优评先、职称评审、岗位聘用及职务晋升等材料填报。
第七章 成果推广与应用
第二十一条 经鉴定、验收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,应在教学工作中加以应用。对于成果显著,并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,对实现培养目标、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大意义的成果,由学校组织在全校推广,以推动全校教学和教学改革工作。
第二十二条 学校充分利用校内报刊、网络等媒体,建立成果宣传渠道,编辑出版优秀教学研究成果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原《广东海洋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》(校教务〔2007〕108号)同时废止。
第二十四条 本文附件1、2不随文下发,请从教务处网页—表格下载—教学研究科下载。